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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浙江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稿时间:2016-06-25 10:25 来源:中新浙江网 作者:

  中新浙江网6月23日电(见习记者 李苑露)22日,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内,《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贯会举行,该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厘清了相关部门职责,构建了新型监管体制,并在解决执法执行难题上有所突破,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措施。

  此前,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防治措施的落实。而法律虽然赋予了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如何实施统一监管并未明确,导致长期以来环境保护领域监管体制不顺。

  在《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明确了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也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并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方敏认为,这较好地回应了广大民众对良好大气环境的急切诉求,为浙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如该条例第25条规定,环保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实施监察。

  同时,该条例也在解决执法执行难题中有所突破。

  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一向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尤其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为了解决当前环保执法上的难题,该条例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规定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由环保部门委托计量检定。

  此举解决了尚未解决的取证难题。而为解决部分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决定继续排污现象,该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将切实促进相关行政决定执行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依法从快、从重、从严查处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的行为,要充分运用新法赋予的高额罚款予以严格处罚。该实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就要依法果断实施,坚决遏制大气违法犯罪行为。”方敏表示,接下来,浙江将集中开展涉气企业大检查。

  她还表示,浙江要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结合违法行为和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由不同等级的环保部门在不同等级的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纳入各级公共信用系统。同时,并建立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动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完善督政工作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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